★兔★

March 30, 2005

[评论] 焦国标:不许你代表我

以下是焦的一篇文章,后面附带我的评论:

焦国标:不许你代表我

前几天参加一个研讨会,开幕式上,东家该讲话的人士全讲过了,接下来是应邀与会的客人某上去讲话,内容自然是表示感谢和祝贺——这很应该。可是他的开头语,「代表应邀参加这次研讨会的同志」云云,让我至今不舒服,甚至感到恼火。

你凭什么「代表这些与会的同志?他们是口头推举你了,还是投票同意你了?你的代表资格从哪里来的?你是怎么搞到这个代表权的?代表某某岂是红口白牙浑说的?未经他人授权或同意就咧咧地代表人家,这是侵权,这是非法,这是侵犯他意志!

这次研讨会,东家做的什么都好,我都满意,惟独安排这个「代表」发言让我不满。我绝不是说这位先生资格不够,不配作代表,而是这代表的产生不合法。他既然代表大家发言,总得征询大家的同意,「重大的事情让人民知道」,而不能会议的组织者一商量,甚至一捏古,叫谁代表谁代表。如果是这样,他是代表组织者发言,而不是代表应邀的与会者发言。会议组织者不哼不哈就把其他应邀与会者的权利拱手送人,这也是一种非法行为。

有人会说,这件太微不足道,根本够不到法的问题。这件事的确不大。我不管事大小,我只关注这种做法本身。这种做法可以做小事,也可以做大事;做大事时违大法,做小事时违小法——至少违背法的精神。凡是违背法的精神的事,大的固然应该严肃对待,小的却也不可等闲视之。

也有人可能这样说,这类事儿实在太普遍了,如果这也叫违法,那违法的人和事也太多了。的确很多,稍加留心,随时随地可见,你常常被人「代表」,被人侵权,更多的时候是你被别人「代表」了,侵权了,却根本不知道,或者根本不以为是被侵权。中央电视台的不少主持人天天「代表」全国的电视观众谢这个、谢那个。全国的电视观众什么时候以何种形式或程序赋予他们行使这一代表权的?谁能从法理的角度回答这个问题?

封建时候不说了,因为那个时候根本就不说代表人民,而是说「牧民」。就说民国以来吧,最不能合法代表人民意愿的人莫过于袁世凯了,可是袁世凯代表人民说话的时候谁都赶不上他神圣,他不知羞耻。民初第一次国会选举,国民党一党得392席,亲袁的共和、民主、统一三党才得223席。国民党党魁宋教仁十分牛气,内阁总理马上就要当上了,于是去向袁大总统面辞农林总长。你猜袁世凯怎么说?「我代表四万万人挽留你!」这个无耻之徒,你凭什么「代表」四万万人?宋教仁是个有名的「议会迷」,可他的回答并不是太「一回」(即法的精神或程序),「我代表四万万人拒绝你的挽留!」天哪,你那392席都是什么人等选出来的,居然大言敢称「代表四万万」?民国初年的人似乎人人都敢冒用四万万人的名义,连张东荪劝梁启超注意保重身体都说过这种话。

近一个世纪过去了,可是中国人这种不符合法的精神的「代表」现象仍然十分普遍,有时我恨不得起诉到海牙国际法庭去。主权是老大!国际法庭肯定不敢问国内的事,可是国内谁也不把这事当成一回事,如之奈何?

( 先锋)

这个人看来有了不少西方的观念意识。姑且不论西方还是中国(或者说局限于近现当代中国)哪个优越,但显然两种文化的价值观念和交往习惯是有很大差异的。拿西方的意识来观察在中国发生的日常生活中的细部,肯定会发现许多这种东西。问题是,你是琐碎的指责和批评,还是深刻的比较分析。

他基本以西方的价值(他论之为“法的精神”)来简单批判中国,将其视为真理(一个过于简单的假设)。这种文章不可能上升到深刻的哲学和制度认识,流于肤浅,而且未必会得到读者的认同,而这就给这种杂文的效果打个问号。

“我代表XXX说……”这个说话习惯,可以这么去看,

一、它所表达的内容,在一般情况下,是一种大家都能接受的主流意见或套话;不会是太有争议的东西。这代表一种群体和谐的认同,本身就是集体主义之表现,个人的差异是被忽略的。这就引伸到了第二点:

二、往往忽略了被代表者的个体差异和所谓的“权利”。换言之,a) 个体存在差异,不一定都赞同代表发言人的声音; b) 个体是独立、自治的,说话者“无权”代表个体,需要得到它的认同。换言之,本条内的 a) (个体的声音和说话人的声音的差异),不是个体不满的必要条件。哪怕代表人说得话和被代表的个体想得一样,后者也不能认同,所以焦说, “让我至今不舒服,甚至感到恼火”,认为”这是侵权,这是非法,这是侵犯他意志”。他的措辞,全部是基于权利的。代表人只有被被代表的个体授权,才能代表他们说话。他的权利必须通过特定的形式来获得。“他们是口头推举你了,还是投票同意你了?”

在国外的习惯,我们在这种场合说话,若要代表他人,代表者需要有一定的职位和得到的认同,使他能够说出这种话来。他也应该确信这样说话不会对他人造成冒犯。如若他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发言人应该委婉地指出, “i speak only for myself”,表示对他人的尊重。否则,便是一种offense,是有失礼貌的。

这一条很基本的原则,叫做respect for others; respect for individuals’ autonomyand rights”. 它确实可以上升到这个高度。中国传统是家长主义和集体主义的,一般来说缺乏这种对个体的充分尊重,

当然,西方也不可能在任何时候、场地、人群中都完全尊重这种精神。没来由的”represent”也一样有。不过他们更注意这个问题罢了。

三、说话人一般顾及的似乎是听者(不含被代表的那群人)的感受,我感觉很多时候是为了取悦听者。这一条可能有争议。

1 Comment »

The URI to TrackBack this entry is: http://kgb.blogsome.com/2005/03/30/jiaoguobiao/trackback/

  1. 有道理

    Comment by pAndA — May 1, 2005 @ 3:15 pm

RSS feed for comments on this post.

Leave a comment

Line and paragraph breaks automatic, e-mail address never displayed, HTML allowed: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ode> <em> <i> <strike> <strong>


Get free blog up and running in minutes with Blogsome | Theme designs available here

page hit coun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