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不足
之前我们说了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说它和Kant的绝对命令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仔细检验起来,这个伦理如何呢?它虽然和Kant的“可普适性”有表面上的类似,但是和Kant的伦理却是在完全不一样的假设之上。在Kant传统看来,仅仅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完全不足够的,为什么呢?因为在这个说法中,你不施加于人某种东西,乃是因为你自己不想要它:如若大家都这么做,这世上似乎就没有恶事了。然而,这把道德行为似乎看成了一种交易,我从事所谓道德的行为,只是为了别人也能同样地对待我。Kant认为你不施加于人某种恶事,是因为你尊重他们,把他们当作目的,而非手段。这是绝对命令中的一条。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有缺陷的,为什么恶事要勿施于人呢?因为对方是人,而非这些事是己所不欲的。所以,存在着出发点的不一样。Kant的伦理要更纯粹一点。
然而,不可否认“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个很有效的道德教育办法。人大多都是自私的,从自身出发想问题,存在偏似和狭隘。怎么引导他们善待他人呢?就要叫他们从自己的境况出发,设身处地的为他人着想。所以,我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好了。若大家都能这么做,这个社会大概会非常的理想。然而如我前面所说,这个道德教训是不足够的:它是利用人们偏私的情感,来达到对他人的以道德相待的结果——这里让我们想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在无知之幕之后的人都是自私的,为了最大化自己在未来社会的福利;然而无知之幕有趣地使他们的自私转化为无私。这里的批评就是,凡是当道德教训的出发点是自私、偏私,它就是不完全的,有局限性。它没有说出或者说是掩盖了他人作为一个人是需要尊重的这个价值。
所以,我们还要把高度上升,要把别人当做人来尊重,把他们当作目的。你尊重他们,就是为了尊重他们,不为别的。你对他们施加善,就是为了对他们施加善,不为别的。所以,Kant的绝对命令中除了可普适性外,还有一个“把人当做目的”的一条,当然,如我前面所说,这一条也是通过可普适性推出来的,但是它已上升成一条独立的道德法则。
冲动、自然倾向、本能 和 道德
前面讲得有点离了题,现在回到Kant的道义伦理学。Kant认为,一个行为如果能够称得上是道德的,必须是为了道德而道德。我们前面说了,你通过善意行的好事,在Kant看来不算是道德的;人都有点善意嘛。多少哲学家说,人性本善呢?我们大多有帮助他人的善意——哪怕不总是有,也会偶尔有。但通过善意做的事,Kant说,不是道德的。你是个店老板,想做好生意,所以公平合理地对待客户,有时候甚至愿意配点本,让顾客高兴。Kant说你这个行为的出发点是自私自利的,因此也谈不上是道德的。我们前面说了,只有你有意识的为了道德而道德,为了履行你的道德义务而履行你的道德义务,才是道德。通过冲动自然倾向、本性、直感,诸如此类的东西做的好事,都不能被称为道德。
所以,道德必须是理性选择的产物,而不是感性的。它要独立于感性之外。当你对旁边的人毫无感情、毫无偏私心理,你的行为和自然倾向、感性冲动,毫无关系,但是你仍然能对他履行道德义务,Kant说,你这就够格了,这是高质量的道德!
冲动、自然倾向这类东西,有什么不好,看来有两点,。其一,如我们所说,在Kant传统它们本来就被视为低于理性:它们是较低微的、和理性相比,是不值得发扬的品性。其二,你做一件事时,如果动机是冲动和自然倾向,那么你就谈不上是道德的。这样,如果你行为的时候冲动和自然倾向太多,那就非常影响我们判断,你自己做的究竟是不是道德的?看来,在种种情况下,冲动、自然倾向、本能,都是对道德实践的一种妨碍。
这样就会得出一个极端化的结果。一个理想的道德人应该是没有情感、冷漠的纯粹理性的人。他应该是没有欲望的。他的行为完全是理性的选择。他做所有的事,都是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而作。看来最理想的有德之人,应该是个反人类者!他非常厌世,不喜欢周边的一切,但是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而生存者、帮助着别人。他的所作所为,都是为了道德而道德!Rae Langton这时指出,Kant确实是赞美了冷漠(apathy)的。在《The Doctrine of Virtue》中,Kant就说过,“冷漠是德行的先决“。这里的冷漠,指的是一种完全摆脱了的激情、冲动、欲望的状态。Langton接着引用,在《The Critique of Practical Reason》中,Kant把这种状态称之为“极乐”(Seligkeit)。极乐就是完全的理性,它完全独立于自然冲动、本能、感性。大概所有的理性人都希冀这一状态,但它大约只是一个无法实现的理性。
Maria von Herbert的例子很有趣。她是一个已经完全对生活失去兴趣的人:“什么都不再能吸引我,”她写道。然而她活着,并且履行着道德的义务。如Langton 所指出的,Kant所没有意识到的就是,Maria是一个完美的Kant意义上的道德圣人!她冷漠、无欲,但是理性地为了道德而道德。
而Maria所遇到的问题是,她感觉完全的空虚,感觉生活没有任何意义,认为自我的存在已是多余的。她认为道德对她而言太简单了,而不是太困难了,因为她已经完全没有欲望了,没有冲动了,她是一个冷漠的理性人。当她要做出一个选择时,她几乎是自动的选择为了道德而道德,因为没有一个来自欲望、来自感性的力量来和理性做斗争。因而她写道:“希望不要认为我这么说太高傲;然而我(确实)认为道德对我而言太简单了,我甚至可以轻松地做出双倍的。”当理性没有了对手,也就意味着代表冲动、自然倾向、激情这些原始的情感都消失了,而人变成一个理性的机械人。人不可能脱开肉体性、本能性,而当把它们完全否定之后,我们也就否定了人的一部分,而人也就不再成其为人了。一个如此理性的冷漠人不是一个有血有肉的、完整的人。这样的人只是在生活中需要做出选择的时候,自动的选择做那些所谓的符合道德义务的事。他像是一个机械人。
这种空虚让无法忍受,使生命都没有了趣味。Maria进而论断道,道德必须结合着感性(sensuality),而不能脱离它存在。真正的道德,也许需要一场理性和感性的斗争。
当她感到对生活完全乏味的时候,就期望消灭自己的存在。这大概是Kant伦理学上在实践上的一个困境,至少在Maria身上,我们看到了这个困境。糟糕的是,Kant不能对Maria的自杀做太多评论——实际上他一句话也没有说。Kant认为人必须要自重。然而人能不能自杀呢?我们看了绝对命令中两个内容的矛盾。你大概不会认为自杀应该变成一个普适的法则吧?那么你不会选择自杀;但你自己也是目的王国(Kingdom of Ends)中的一个成员,你自己就是一个最高目的,你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但不受制于任何人。所以你可以选择自杀。Langton赶紧引用Kant,指出Kant本人也承认对有勇气自杀者也需要尊重。这种尊重也是对人性的一种尊重。
不谈绝对命令中的矛盾。如何以Kant的伦理来说服一个人不去自杀呢?对Maria最关心的问题,Kant没有说一句话。
最后,我对冲动、自然倾向、本能等自然因素 和 理性 的对立的看法是,作为一个抽象的伦理概念它大概是可以的:一个本着善意或私利做好事的人,确实和有意识的不求任何目的,为了做好事而做好事的人,有所区别。Kant提出的概念,是一个尺标,有利于我们判断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
但是把它完全放到实践上来,就会产生荒谬的后果了(包括Kant本人对冷漠的超理性人的歌颂)。不应该否认人的肉体性、本能性、自然性的一面。当你做一件行为时,带着感性成分,大概使我们难以判断你的行为符不符合Kant所说的道德,然而有一点就是,这些肉体性和本能性至少不会使你的行为变成不道德的(immoral),充其量是非道德的。非道德和不道德,我想还是有区别的。
要在生活中压抑欲望、本性,我认为是在压抑人性。Kant的道德指标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形而上-道德概念而理想,而成了一个改变人的品性、特性的工具,否定属于我们作为人所本该具备的某些东西,一些Kant们应该承认,是可以被当作人性而尊重的东西。
说到这里,不得不想到尼采。与崇尚理性,同时把感性、偏私、本能放到很低的位置的Kant相对,尼采崇尚个人对自己潜能的最大发挥——这个潜能自然包括一切本能、本性的。他崇尚人的自立自决,但反对把个人放到抽象理念(如Kant的道义伦理学)的束缚之下。这里,不妨直接引用尼采《The Antichrist》中的一段,英文后的是我的粗糙翻译,大家对付着看吧:
A virtue must be our invention; it must spring out of our personal need and defence. In every other case it is a source of danger. That which does not belong to our life menaces it; a virtue which has its roots in mere respect for the concept of “virtue,” as Kant would have it, is pernicious. “Virtue,” “duty,” “good for its own sake,” goodness grounded upon impersonality or a notion of universal validity–these are all chimeras, and in them one finds only an expression of the decay, the last collapse of life…
道德必须是我们的创造;它必须来自于我们的个人需要和自卫(这是尼采的观点)。除此之外,它只能是一种危险。那些不属于我们自己生命的东西,将要危机它;对Kant而言,一个根源于仅仅对“道德”这个概念有点尊敬的道德,是恶的。“道德”,“义务”,“自在的价值”,建筑在无偏私以及普遍正当性之上的善——这些都是虚构之物,在它们中间,人们找到的只能是衰败,生命最后的崩塌。
…Kant’s categorical imperative [is] dangerous to life!… An action prompted by the life-instinct proves that it is a right action by the amount of pleasure that goes with it: and yet that Nihilist, with his bowels of Christian dogmatism, regarded pleasure as an objection . . . What destroys a man more quickly than to work, think and feel without inner necessity, without any deep personal desire, without pleasure–as a mere automaton of duty? That is the recipe for decadence, and no less for idiocy. . . Kant became an idiot.–And such a man was the contemporary of Goethe!
……Kant的绝对命令危及到生命!判断一个因生命的本能促使的行为是否是正确的,就要看它带来多少愉快;然而那个骨子里都是基督教教条主义的虚无主义者(指Kant),把快乐看作是一个障碍……工作、思考、感觉但却不考虑自己的个人需要,不考虑自己的个人希望,仅仅是一个服从责任的机器——还有什么能比这更块地毁灭一个人?这是制造堕落的处方,不比智障强多少……Kant成了一个白痴,而这个家伙居然是歌德同时代的人!
(尼采《反基督》, 11)
尼采反对Kant的实践理性、道德形而上学、道义学论理、绝对命令,把它看做和基督教一样的束缚、压抑人的本性的思想、架条。和弘扬理性的Kant不一样,尼采是对人的本能、天性、自我选择、个人需要、个人愉快、个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歌颂。而为了个人的生存,为了个人的潜力的发掘,为了个人的至善,应该冲破这些束缚的价值。
素来同情Kant传统的我,显然不能同意尼采,然而,这不妨碍我对Kant这个传统对理性的讴歌和地本能的贬斥的极端化趋势,表示不满。
本能与理性究竟哪个更好,该要多少?我们看到,根本分析还是来源于对人性假设的不同,是一个形而上、本体论的问题。这些问题没有正确的答案,我们只能靠各自的直感来进行判断。
最后,回到Maria的信。我们发现Maria并非完全没有期望了。她还有一个希望,就是来看看Kant的真人。她为什么有这个愿望呢?一方面因为她崇拜Kant,是他的哲学的热心学习者。另一方面,他想来看看Kant是如何遵照他自己的伦理哲学来生活的。她想看看Kant会是个什么样的人。是不是也是个无欲的冷漠的人?是不是达到了“极乐”?他还会结婚么?交友么?关键是——他感到生活有趣味么?感到极度空虚、厌世的Maria,希望从Kant的身上寻找到答案。然而,Kant并没有再回复她。当然,他收到了一封来自知情朋友的信:
(4). To Kant, from J.B. Erhard, January 17, 1793
I can say little of Miss Herbert. She has capsised on the reef of romantic love. In order to realise an idealistic love, she gave herself to a man who misused her trust. And then, trying to achieve such love with another, she told her new lover about the previous one. That is the key to her letter. If my friend Herbert had more delicacy, I think she could still be saved.
Yours, Erhard.
这里,Erhard就把Maria von Herbert的事由完全告诉了Kant。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Maria失身,然后得到了新爱情,然后把历史告诉了他,然后丢掉了这个爱情。
Kant却再也没有给Maria回信,相反地,给另一个他的朋友去了封信:
(5). From Kant, to Elisabeth Motherby, February 11, 1793
I have numbered the letters which I have the honour of passing on to you, my dear mademoiselle, according to the dates I received them. The ecstatical little lady didn’t think to date them. The third letter, from another source, provides an explanation of the lady’s curious mental derangement. A number of expressions refer to writings of mine that she read, and are difficult to understand without an interpreter.
(我把这些信件根据收到日期收集好,荣幸地交给你,我亲爱的小姐。这个心智迷乱的小妇人并没有把它们标明日期。第三封信,来自另一个朋友,解释了这个妇女的耐人寻味的精神错乱。文内一些内容涉及的是她读到的我的回信,在没有解释者的情况下它们恐怕很难以被读懂。)
You have been so fortunate in your upbringing that I do not need to commend these letters to you as an example of warning, to guard you against the wanderings of a sublimated fantasy. But they may serve nonetheless to make your perception of that good fortune all the more lively.
(你有如此好的成长环境,是很幸运的。我就不需要为了防止你陷入这种狂想升华后的恍惚,而把这些信件作为一个借鉴的范例推荐给你了。但它们可能仍然能够帮助你更加地意识到自己的幸运。)
I am, with the greatest respect, my honoured lady’s most obedient servant.
(我尊敬的夫人的,抱有最高敬意的忠实仆人)
I.Kant
伊·康德
这里,康德没有再给Maria回信,而是收集整理了Maria的所有信件,把它们交给了另一个人Elisabeth!这个人和Maria互相根本不认识,只是Kant本人的朋友。而Kant却把Maria诚恳向他求助的信,以及Kant朋友对Maria处境描述的信,全部交给了这个人。显而易见,从这些信件的内容看,完全属于Maria的个人隐私,非经得她本人的同意,是绝对不该外传的。我甚至怀疑Kant连Maria von Herbert的姓名都没有隐去。
Maria对Kant的哲学非常的热心,非常的崇拜,所以才把自己这样难以启齿的问题告诉Kant本人,并希望Kant给予她精神上的帮助。Maria这么做,完全是基于她对Kant本人的信赖。而Kant是完完全全地滥用了这种信赖,把她的隐私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交给另外的人。这样的行为,对当事人还有一丁点尊重么?连一般的道德标准都达不到!
用Kant自己的伦理哲学说,绝对不能把一个人仅仅当做手段,而要把所有人都当做目的。所有的个体作为一个人都是有价值的。我们必须尊重他们,这是一条绝对命令,不容违反。
Kant把Maria的信整理好交给Elisabeth,有一个目的,就是要向Elisabeth展示一个“精神错乱”的小妇人的案子,以此对Elisabeth进行警示:“你很幸运,你的成长很好,但你也要洁身自好,可千万不要像这个人一样!!”在这里,我们看到,Maria的个人隐私、尊严、她对Kant本人给予的信任,全部都被践踏;Maria作为一个人不再是一个有终极目标的,需要被尊重的人,而是成了一个工具——用Kant的话说,就是一个“物”。Maria是一个被Kant用来当作反面教材,对另一个人Elisabeth进行道德教育的工具。这里,Kant完全违反了他自己的伦理哲学。
你奇怪为什么Kant会犯这种错误。大概在Kant的心目中,Maria已经不成其为一个人了:她是一个精神错乱、已经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她的文字都是错乱的,所以需要特别的翻译/解释者,Elisabeth才可能读懂。Kant对Maria进行了简单但是非常严重的攻击。大概对于这种精神错乱的人,我们要进行区别对待,不能再当成一般人:他们已不再可能是理性的、有能力做伦理判断和选择的人,不再可能是“目的王国”中的一个成员。所以,绝对命令大概对Maria是不适用的。
Langton这时候赶紧引用Kant,说明Kant又违反了自己的原则。Kant认为,对人的尊重是一个伦理义务,是必须遵守的。在《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里,Kant指出我们必须尊重所有的人,对那些犯了错误的人,我们不能指责他们是荒谬愚蠢的;反过来,我们还要假设他的错误里暗藏着什么真理,要尝试把它找出来。Kant本人做到了这点么?自然没有。
你大概很奇怪,为什么Maria这么两封信,会使Kant做出这样的结论,采取这样的行动,她真的颠狂到了这个地步么?难道她在文字中的表述,不说明她确实是一个遇到精神困境和道德两难的人么?
从她的文字看出,她对生活已经绝望,确实需要一股力量使她重新振作。她是一个需要力量的人,而她期望从Kant这里获得这种力量。我们看到,Kant的伦理哲学根本不能帮助她。而Kant除了谴责她的道德失败以及做了最基本的一丁点作用不大的安慰外,没有也再没有回答Maria提出的最关键的问题:“我为什么要活下去?”
到这里,我们主要是对Kant本人的行为进行了道德批判。其实,这无非又是一个无法按照自己的准则行事的哲学家罢了。这样的人在历史上有很多。结束了对Kant本人的批评,我们应该回到他的伦理哲学,来看看Maria von Herbert带给她的挑战。
回顾一下,我们发现,Maria带来的对Kant伦理的挑战。要注意的是这种挑战未必是颠覆,只是通过提出问题,让我们更进一步的思考Kant的伦理哲学,看看它有什么不足。我们看到,如我之前一路讲过来的,Maria带来的挑战有三个方面:
1 是不是欺骗、隐瞒总是错的?当道德和友情、爱情、亲情冲突的时候怎么办?
2 从Maria的身上看来,绝对理性、绝对服从道德义务的人,生活恐怕是相当空虚和无聊的。Maria指出,道德需要伴随感性:你通过理性来击败感性,赢得伦理冲突,恰恰是这种“战争”,是每一个道德行为变得富有意义。如果人变得完全的理性,没有了感性的一面,伦理冲突也就不存在了,人只是一个毫无激情的、默从道德义务的机器人。
3 自杀问题:Kant的伦理应该解决自杀这个老大难的问题呢?
在前面,这些问题我们基本都分别探讨过了。现在我们再重新把重点放在Maria遇到的欺骗和爱情这个道德两难的问题上。在Maria的案子里,她面临这样的抉择:
A 遵守她的道德责任、伦理义务
B 保住她的爱情
其中A要求她公开自己的历史,B要求她隐瞒自己的历史。我们说,Kant的伦理哲学要求你选择A。但是我之前提出了问题,为什么不选B呢?如果不选B而选A,那么必然是承认A的价值要高于B,A是第一位的。但是实际上为什么A是第一位的,在形而上伦理里是很难讲清楚的。一旦B也有绝对的价值,一旦B也是值得向往和追求的,甚至是不亚于A的一个价值,那么为什么要为了A而放弃B就成了一个问题。我们前面说了,在Kant里这不是一个问题,A显然是高于B的。而我认为B也可能有价值,所以A要高于B这个假设并不是那么轻易就能被证明出来的。
我这个批评来自Kant的体系外,是从外部对Kant的伦理体系进行批评。而Rae Langton则提出了一个来自体系内的批判,指出了Kant体系内部的矛盾,搞了一个所谓的“内爆”。她是怎么批评的呢?
她指出,Kant和Maria von Herbert本人都没有意识到的是,Maria本人作为一个女性所要面临的问题。在18世纪时,女性是仍然受到当时社会的结构、制度、传统、价值、观念、习惯所束缚、所歧视的。这个束缚、歧视针对的是几乎所有女性。她们受歧视的原因,乃在于她们是女性中间的一员。Langton认为,所有的女性都要经历这么一个过程:从一个很男性不平等的起点开始,从被像物品一样对待,过渡到被像人一样对待。Langton接着说,对女性的歧视就直接反映在爱情/婚姻上。女性实际上是被像商品一样拿到性市场上出售。这个市场怎么定价呢?其中一个标准就是处女与非处女;一个处女值多少钱?一个非处女或者说“二手货”值多少钱?完全不一样。一旦你不再是处女,你的“卖价”就会大大贬值。这样的“交易”完全是剥夺了女性的尊严,不把她们看做完全的人,而把她们看做像商品一样的东西。用Kant的话说,女性是被当做手段,满足男性的需要的,她们缺乏独立,依附男性,是男性“财产的一部分”。女性是被当做“物”,而非人的。Langton认为,Kant从来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在她的人生旅途里,Maria大概一直是个很道德的人,但唯独有一件事不是,那就是她在新情人面前对自己历史的隐瞒。她隐瞒,只是期望保住自己的爱情。是不是应该开诚布公呢? Langton指出,如果开诚布公的话,Maria是面临这样的两难:她一旦把自己的历史告诉对方,把那些自己在伦理上并不需要负责的“暇疵”告诉对方,对方就不能再尊重她,并转而把她当做“物”来看待:“好啊,原来你不是处女,还有这么个历史!”Langton认为,Maria把自己的历史告诉
对方,其实是给对方创造了一个机会,以让她剥夺她作为一个人的尊严、将她当作“物”、“商品”来看待,忽略她本人作为一个人的价值——最起码的,是和男性平等的价值。Langton认为,一旦如此,用Kant的话说,Maria实际上也就不再是一个目的了,而成了一个手段。为了防止自己被人剥夺尊严,成为别人的手段、Maria有责任对她的情人进行撒谎(a duty to lie)。
这里就显示了一个Kant体系内部的问题。
I) Kant伦理学要求我们地每一个行为都要为了道德而道德,不计后果;
II) Kant伦理学又要求我们尊重自己和他人,把自己和他人都当做目的,而非仅仅是手段,并认为将他人当作手段,不给予他作为一个人赢得的尊重,是最严重的道德犯罪。
这里,I) 要求Maria开诚布公; II)要求Maria撒谎。所以这里出现了自相矛盾。Langton认为,II)要优先于I) (这也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所以认为Maria有责任对她的情人进行隐瞒。无论哪个更优先,显而易见的,即使这里存在一个矛盾。
我们引伸一下,回到之前说的追杀者问题。追杀者A要追杀B。B躲到了你家,A追到了你家门口,问B在不在里面,你要不要对A撒谎?Kant说撒谎是绝对错的,无论其结果,所以主张你告诉A真相。这里,引用Langton的逻辑,显然A要杀死B的目的不可能是把B当做一个目的,而是满足自己的需要(譬如说,发泄他的仇恨);如果A要把B当做一个目的,那么就必须尊重B本人的自由、理想、选择,而不能强制B,更不能违背B的意愿强行剥夺B的生存权。在Kant的伦理看,杀人显然是最大的犯罪,因为它是对一个人的最大不尊重——它是对一个人的生命进行的非法剥夺。如果你对A开诚布公,告诉A,B就躲在你家,就会允许导致A杀死B,使B成为A的手段。Kant说,我们每个人都要努力成为“目的王国”中的一员,为目的王国做贡献;然而如果你对A开诚布公,就等于是纵容、促成他非法剥夺B的生命。你绝对不能说是没有责任的,因为你非常清楚你告诉他真相后的结果。Kant会说,即使A杀死了B,也和你无关,因为人是A杀的嘛。他负责就可以了。但道德直觉告诉我们,当一个人的行为制造了可以清楚预见的后果时,行为人是需要负责任的。把真相告诉了A的你,根据我们的道德直觉,显然是要负责的。
把问题简化一点,我们回到之前说的恐怖分子和核炸弹的问题。恐怖分子放置了核炸弹,会危机全城的生命——当然也包括所有警察的生命。在这种关键的兙,他们能不能为了得到真相,对他进行严刑逼供?Kant伦理说,否,因为你没有尊重这个恐怖分子,他也是一个目的嘛。但是,假设时间紧迫,严刑逼供是唯一的解救全城人的生命的手段,就必须对恐怖分子进行拷打——我们有一个伦理责任对他进行拷打,如果不拷打的话,我们就会让全城人(包括拷打人自己),成为恐怖分子要达成目的(如政治理念、政治需要、威摄、报复、个人病态心理等等)的手段。
这就说明Kant的伦理学中,为了道德而道德,往往会和他所说的“把人当做目的“这一类的理念相冲突。在以上杀人的例子中,这表现得很突出,而且似乎有点超现实;在生活中,这种矛盾只是更难察觉的形式表现出来罢了,譬如Maria遇到的问题。
这些就说明Kant的伦理确实存在问题。
我们是不是真的能把所有的行为和它的结果都单独划分开来呢?“为了道德而道德”的绝对化,和“为了结果而不计手段”,实际上是两个极端。两个极端都是违反我们普通人的道德直觉的。显然,为了道德而道德,如果走向极端,成了道义原教旨主义,造成的是这样的结果:当你把真相告诉追杀者A时,是为了完成你的道德责任;此时你根本就不去顾及B的生命。相比这些抽象的道德法则,B的生命根本是不重要的。这时无条件的遵守道德法则,实际上是对人有血有肉的生命的一种漠视。这时我们想到之前引用尼采在《反基督》中所说的:“绝对命令是会危及生命的!” 我个人所见,这种对一套理性的、抽象的、普适的法则的无条件遵从(甚至不惜付出生命的代价)的绝对道义论,其实是把生命置于抽象道德之下。道德不是用来为生命服务,而反过来,生命是为了完成道德而服务。道德成了终极目的,而生命成了手段。
我很大程度同意Kant的伦理理想,但是它理论运用之下容易带来的极端化。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会遇到大量的复杂问题,遇到大量的道德两难。Kant的伦理并不能解决我们面临的许多问题。
回到Langton对Maria的建议,究竟是不是Maria撒了谎,就解决了一切问题呢?我认为并没有。因为Maria确实是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被当做在“性市场”上交易的一个物的。她的情人为什么选中她?因为他预先设想了她是处女,而非“二手货”,这个预想决定了他对她的态度,是他对她爱情的条件。拥有这样的态度,Maria的情人就不可能再完全的尊重Maria。他的尊重是有条件的。这种条件性,就是一种严重的不尊重。无论Maria是否把真相告诉他,都不能转变这一切;Maria通过隐瞒,只能保证他对她形式上的、表面上的尊重,但无法改变他们两人关系在实质上的不平等、他对她实质上的不尊重。Maria仍然在实质上被当做一个“物”,没有被完完全全地看成一个有自在价值、有尊严的人。这些都是独立于Maria是否把真相告诉对方而存在的。Langton的建议可以采纳,但是治标不治本。
如何改变呢?自然是要建立一套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社会文化、社会价值。只有这样,才能实现Kant的“目的王国”理想。看起来,这是一个女性主义宣言吧?显然,Kant的理想是赞同女性主义的。
以上,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从Kant体系内对他的伦理进行了批评,是一个“体制内批判”。我们实际上也插入了一点“体制外批判”,质疑了整个体系。这就是我之前说的,对道义原教主义批判。
尾声
Kant已经把Maria看成是一个疯子,所以把她的来信整理好后交给了Elisabeth,作为一个反面教材参考。对Maria,他再也没有回过信。大概Maria始终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她在十年后的1803年自尽了。Maria的案子自然完全是个悲剧(这样的悲剧,在旧社会想必是很多的),Kant的哲学并没有拯救她;Kant本人也没有解救她,没能回答她的问题。这还不说,Kant滥用了她的信任,辜负了她,把她变成了一个用来对她人进行教育的反面教材。
一年后的1804年,Kant也逝世了,终年八十岁。
这个故事就这样的结束了。如果对后人有什么帮助的话,就是通过对它的阅读和分析,我们思考了大量有益的问题,对伦理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Rae Langton的文章《Duty and Desolation》登载于哲学期刊Philosophy 67 1992;一个简短版(就是一开始提供的网站联接)出现在Singer, Peter (ed.), Eth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Kant的书信由Langton收集自Arnulf Zweig, Kant: Philosophical Correspondence, 1759-1799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7),
后记
本来是只打算贴个链接,写一篇小文章的,只是列一下Maria von Herert案子的意义。结果,和过去很多时候一样,越写越长,一不小心写成了25页的大文章。
我希望本文对大家理解康德的道义学有一点微薄的帮助,但要注意,我的理解和诠释绝对不能说是完全可靠和信赖的——它们只是我的理解和诠释而已,而我可能是错的。
我也希望本文能帮助大家开始思考一些日常生活中的伦理问题。什么是错?什么是对?可以去思考一些我们平常也许并不去刻意重视、视为理所当然的问题。
本文是一稿——本人有个缺点,就是不太喜欢回头修改自己过去的文章,所以,文章里往往有错别字,大概要影响大家阅读的。